对于前述两类夫妻内部债务,若夫妻另有约定,自应予以尊重。此与约定财产制的道理类似,意思自治与婚姻保护并无冲突。而且,基于合同相对性,夫妻关于内部债务之特别约定仅约束夫妻,不影响第三人利益。《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第2款第1项规定,夫妻个人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该但书并无实益,不论有无逃债目的,夫妻内部约定对债权人均不生效力,无从逃债。
对于以夫妻与第三人之债务为代表的外部债务,其不涉及婚姻保护,更不会与意思自治冲突。唯需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向第三人负担债务,所对应的财产法上之内部责任承担,并不等于婚姻法上之外部债务的内部承担。例如,夫妻共同向银行借款30万元用于装修,装修款到账后被丈夫赌博挥霍。在合同法上,该债务为夫妻连带债务,夫妻在内部应平均分担责任。但在婚姻法上,该债务为丈夫的夫妻个人财产之债务。因此,即使夫妻依据合同法在婚后已经平均分担责任,在离婚时,在夫妻内部关系上,30万元债务仍应由丈夫单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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