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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执行编辑是否有署名权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7日

一、执行编辑是否有署名权
       编辑的工作没有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就不享有署名权,但是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什么是职务作品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相应的合同,居于某种职位。因此,职务作品就是指作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时所创作的作品。 
       一般而言,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于作者所有,但是作品可以供法人或者其他的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的范围之内优先使用。同时在作品完成之后的一定期限内,没有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不可以将作品交由第三方以相同的方式进行使用。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作者享有一定的署名权,著作权所涉及的其他权利则交由法人或者是非法人单位所有,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奖励: 
       (1)作者是利用了法人或非法人的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技术的条件进行创作。在创作完成之后,由法人或者是非法人承担相关的责任,比方说工程设计图,软件等。 
       (2)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著作权是由法人或者是其他的非法人单位所有的职务作品。这种职务作品等同于法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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