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予以实质性剥夺,那是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予以扩大呢?笔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章程约束股东义务的同时亦赋予股东相应的权利,章程等对股东知情权进行扩大时,应当允许股东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相应的知情权。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京03民终2000号知情权纠纷案中,蓝色光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某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而《公司法》第九十七条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查阅权”,并未规定“复制权”,就李某请求查阅、复制相关期间的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主张,法院认为:“李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方式应当在《公司法》及蓝色光标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蓝色光标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享有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该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蓝色光标公司章程并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李某作为蓝色光标公司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查阅、索取《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因此,李某关于查阅、复制上述公司材料的请求,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予以支持。”
上述案例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对公司的文件材料进行查阅和索取,而“索取”具有索要和取得的意思,可以认为公司通过章程扩充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除了扩充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之外,公司章程也可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15号知情权纠纷案中,案涉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司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原则,通过公布栏、触摸屏及财务公开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公开”,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十)当期所签土地转让、基建工程、物业出租等合同或协议;(十二)股东关心的其他财务热点问题”。基于上述规定,原告在要求查阅公司非农建设用地的户数、人口数、指标数资料、相关合作意向书及相关评估报告等资料被拒绝后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查阅上述资料的主张。
综上所述,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固有的、法定的权利,自股东取得股东地位之时即享有,不依赖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授权,不得以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协议等方式予以实质性剥夺,但可通过上述方式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行使方式等予以扩张。(来源于 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