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保险法中的一个制度选择及其合理性追问一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0日
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定抗辩期间经过之后,保险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涉及保险法上解除权制度与民法上撤销权制度的适用选择。投保人欺诈行为之下保险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争议因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而产生,不可抗辩条款在法理上具有相当的正当性并被普遍法定化。允许保险人行使撤销权将空置化或废弃不可抗辩制度,进而否定不可抗辩制度的规范意义、目的及其背后的价值判断。且不可抗辩条款乃是保险人自愿引入保单之中并受其约束,表明其是自愿放弃抗辩权。两相权衡,保险人解除权制度在整体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正当性、历史性和法秩序价值,应为我国保险法所选择。关键词:保险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可抗辩条款;权利放弃一、问题的提出二、撤销权之行使:纠纷缘起、司法分歧与理论对峙三、撤销权肯定论之反驳四、“优先且排除”撤销权行使之诠证逻辑结论一、问题的提出保险人可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来源于现行《合同法》与《保险法》对欺诈告知的不同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在一方当事人欺诈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撤销权。与此同时,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据此,在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之时,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保险法》规定的“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际上就是一种欺诈,故而,从解释论的角度言之,《保险法》第16条第2款包含了“在投保人对保险人进行欺诈的情况下,保险人享有解除权”的内容。因此,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之行为,既可适用《合同法》之规定,又可适用《保险法》之规定。但是,适用《合同法》之后果为保险人享有撤销权,适用《保险法》之后果为保险人享有解除权,两个形成权相异。更为重要的是,选择适用《合同法》与选择适用《保险法》的法律后果尖锐对峙。适用何者之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尖锐对立之情形,源于不同法院对《合同法》与《保险法》所涉法律规定之不同理解。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例类案选择适用不同制度后果迥异之判决最为典型。其一,选择适用撤销权。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例判决中,法院认为保险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拒绝对被保险人予以赔付。其基本案情为:尚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为12万元,受益人为温某,合同生效时间为2009年11月19日。合同生效两年后,被保险人患癌症身故,受益人温某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保险公司查明,尚某于投保前,已被确诊为癌症,在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健康询问时并未如实告知,且尚某自身是一名保险从业人员,其明知自己已患癌症而违反告知义务,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据此,保险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根据《合同法》之规定撤销保险合同,驳回温某的诉讼请求。此案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判,三级法院均认为尚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从而驳回了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其二,选择适用解除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例判决则认为,保险人只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保险人的解除权已经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两年抗辩期限,故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应当予以赔付。其基本案情为:2009年11月20日,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妻苗某投保鑫盛终身寿险,保险合同约定于被保险人苗某身故时,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6万元。2011年12月23日,苗某因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身故。随后,张某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核赔时发现,苗某于2009年2月间曾因患脾脏功能亢进等疾病三次住院治疗,但张某在投保时,面对保险公司“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之询问作了否定回答。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显属欺诈,故拒绝支付保险金,并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撤销保险合同。此案一审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法院认为保险人不能行使《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应当行使《保险法》规定的解除权。但根据《保险法》之规定,保险人的解除权因两年不可抗辩期间已过而丧失,故保险人应当赔付,并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实务中两类判决的尖锐对立,给我们提出的问题是:在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从而构成欺诈的情况下,保险人可否放弃《保险法》上的解除权,选择适用现行《合同法》或《民法典》上的撤销权?换言之,两个形成权在适用上关系究竟为何?文章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