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困境
2.1刑事指导性案例数量缺乏规模效应
截至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4批共139个指导性案例,其中,占比15.8%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则仅有22例,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审结的刑事案件数量而言,可谓相差甚大。这其中,2018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9.8万件,2017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9.64万件,2016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可见目前刑事指导性案例数量难以涵摄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疑难问题,这在发布数量上便可窥见其应用数量并不十分理想。刑事指导性案例是为统一法律适用而设,指导性案例是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功能的载体,如果它的数量不足,那么其指导作用的发挥就更加“艰难”了。正如有学者所言:解释法律的制度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发挥其释法的常态化功能,它规范的供给数量是它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只有已经形成量化的规模之后才能发挥制度性、系统性的作用,并且数量越多,则证明制度的影响越广泛。如若数量过少,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使得制度发挥的效用落空。
[3]以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为例,这种供给侧提供的数量过少,必然难以对全国刑法的具体适用产生指导作用,它的影响也会变得微乎其微。虽然指导性案例发挥效用并不在于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数量越多越好,且繁杂的数量如果缺乏规范的分类等也会导致适用不便,但是如果形成一定数量规模效应的话,确实可以保障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数量上的缺乏会导致实践中解决司法难题的广度和深度受限,更不用说现已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还存在其他各种各样的问题。另一方面,《刑法》条文中涉及的罪名共计400多个,而检视现已发布的22个刑事指导案例中所涉罪名仅为18个,所占罪名总数比例不足4%。现今愈发复杂变幻的社会背景,各类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指导性案例数量的匮乏无法应对此难题。与刑事司法解释的数量对比,案例指导制度的指导性案例数量远未达到规模化的程度。根据上文对司法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案例数量的规律来看,其走的是“稳中求稳”“由少到多”的策略,这充分体现了新型制度在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审慎态度。但从2010年制度建立至今已九年之久,而刑事指导案例发布的数量未见明显的增长之势,让人不由得担忧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效果。从司法援引的实践角度看,指导性案例过少的局面会导致一线司法实务工作者在处理案件中由于指导性案例数量不足难以找到合适的指导性案例。这种供给侧结构的不足,日积月累便会导致司法人员即便在遇到可以援引指导性案例来解决待决案件的审判问题时,脑海中也不能自然地联想到指导性案例,因而案例指导制度被空置也不足为怪了。
[4]从上文所整理的刑事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情况上看,无论是案件的辩护律师还是检察官对于典型案例以及《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抑或是对比上级法院、高级法院案例的援引,也从侧面显示出指导性案例的数量之匮乏,这就导致辩护律师、检察官在选择指导性案例时无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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