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刑事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探讨(十)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7日
3.2提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遴选质量
现行的一些刑事指导性案例并未发挥其实际的指导作用,也存在援引率为零的情况,如第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首先,这种强制医疗的案件本就数量极少,因此它作为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状况让人担忧。当然符合以上选编条件的指导性案例也存在其裁判要点与司法解释相重复的地方,确实不符合案例指导制度之作用的发挥以及制度创立之初衷。因此,指导性案例的选择还是要谨慎而行,不要脱离其关键词“指导作用”。具体在刑事指导性案例的选择上,笔者对上文的实证文本分析的结果予以归纳总结,提出以下三种类型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之选择标准。其一,新类型。如以专题化形式发布的第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第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以及第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这几个案例均是社会变革下尤其是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型犯罪案件,案例指导具有新颖性和创新性。当然这种新类型的案件的处理需要对《刑法》进行扩张解释,因此也不能随意入罪,应谨慎行使该权利。其二,明确立法或司法解释型。具体而言,如援引率最高的第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在该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主要是对将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划归在《刑法》“毒害性”范围中,明晰了其适用性。
而第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则是对数额犯的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也促使该指导性案例具有了跨类型适用的条件从而提高援引率。其三,明晰情节型。此类型案例的典型代表则是第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它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而且该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部分关于《刑法》立法目的、法条内涵以及援引法定刑立法技术的分层次论述,也使得该指导性案例让法官们更为明晰指导性案例背后的法理和司法价值,提升援引率。关于指导性案例遴选的方式,在我国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向下发力,并且要求下级法院逐级上报案例,指导性案例最终被选择出来。[6]由于我国案件管辖和审级制度的约束,很多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不能被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律审理的方式直接做出裁判,而必须是通过下级人民法院的层报来实现。而在另一个角度上来讲,由于指导性案例是在审判之后“由下到上”的方式出现,并“由上到下”得到确证的,有关案例本身所存在的瑕疵自然也无法避免。由于法官在审判时并不能预见到该案例会上升为指导性案例,囿于各级法官专业素养不一,会导致所遴选出的案例存在普通适有性风险。
鉴于此,可以完善提级审理机制,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且该方案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有所提及:“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管辖和提级审理机制,推动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由此,一方面可以保证遴选处理的案例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视指导性案例质量的工作量,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对案例的遴选范围上要广开言路,一方面,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进行案例关键词的抓取、分析、编选,克服人工编选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建立指导性案例的主动发现机制,健全深入基层法院选取案例机制的同时,充分发挥案件请示、批复制度,建立和健全请示案件主动跟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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