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二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用地,负责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
(三)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省重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县消防专项规划或者本园区消防专项规划,建设与园区发展规模等相适应的消防基础设施;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三)开展园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园区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履行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支持和保障省重点产业园区的消防工作,根据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园区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自律,推动园区企业间的协作,开展联合宣传教育培训、联合演练、应急联动,推进共建共治共享,构建消防安全新型区域协作机制。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本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
(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对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中,应当做好消防救援站、训练基地、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设施、消防信息工程等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等工作。
市政、供水、供电、通信、交通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和抽查;承担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渔港、渔排、渔船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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