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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人身损害赔偿(二)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3、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

——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陈某、万某与孙某等九人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12)忠法民初字第00147号

4、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

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案例:张某甲等与王某甲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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