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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人身损害赔偿(三)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5、家政服务中心赔偿责任的认定

——家政服务中心所作的宣传、承诺及其经营范围在用户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信任度,但其在履行对社会的公开承诺上承在瑕疵,且未能完全履行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推荐未经过必要培训的家政服务员上岗服务,对接受服务的家庭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陈某甲姐弟三人与董某某、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1883号

6、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案例: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4)辽审三民提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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