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最高检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五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四、湖北杨某、镇某辉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
 擅自打开窨井盖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
 为清淤、排污等目的,擅自打开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致人死亡,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汽车服务店负责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某地。
  被告人镇某辉,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某汽车服务店员工,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某地。
  2020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明珠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当晚19时许,被害人吴某某(男,殁年7岁)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4月5日晚9时许,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咸安区金桂明珠小区有一男童掉入下水道内,后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10时许,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4月6日,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4月7日,犯罪嫌疑人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4月14日,公安机关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镇某辉。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杨某、镇某辉自愿认罪认罚,无串供、毁灭证据风险,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不需要逮捕羁押。4月21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镇某辉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杨某、镇某辉取保候审。
  5月27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6月22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被告人杨某、镇某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杨某、镇某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8月20日,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镇某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杨某、镇某辉为清淤、排污擅自打开窨井盖,该地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后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检察机关还对本案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根据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提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该案办结后,当地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的要求,成立了涉窨井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邀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家窨井盖管理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安全管理联席会,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进一步推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