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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伙企业财产分割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3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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