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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共同财产执行规定(二)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3日
 3. 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为由,主张执行财产并非共同财产,并不能阻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
       4 . 被执行人配偶通过离婚诉讼取得确定房产享有所有权的生效判决,亦不当然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唯一住房”并不当然阻却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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