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优秀法官的十项标准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2日
2005年,一位参议员在听证会上曾问被提名担任首席大法官的约翰·罗伯茨:“你将会成为什么样的大法官?”罗伯茨回答说:“法官就像是一场棒球比赛的裁判员。第一,投球手投出的是好球还是坏球,需要裁判员而非投球手本人作出判断;第二,裁判员不可偏向任何一支球队;第三,裁判员应当尽可能将自己置于赛场角逐之外;第四,现场观看比赛的观众中,没有一个人是为裁判员而来的。”应当说,罗伯茨首席大法官这一简单比喻抓住了审判工作的关键问题。
但是,把法官比作裁判员的说法也受到了批评。有人说“法官只是穿着法袍的政客而已”,也有人说“法官总是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或者说“法官很难摆脱其政治上的诉求”,或者说“法官成了制定政策的人”,或者说“法官并不只是机器人”等。在我看来,这些反对观点反映了人们对法官以及体育裁判员所作所为的误解。
在美国,当法官与当裁判员在本质上基本相同,它意味着遵守法律而非制定法律或再造法律,而且必须公平公正。这就是我们法官的目标。尽管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在一个公平公正、遵循法治的司法制度中,实现这一目标是我们的远大抱负。
对于我们这些想成为“裁判员式法官”的人来说,我们该如何做呢?我们需要具备哪些秉性呢?我总结了十项简明的标准。当然,我自己做得还不够好,我们每一个人都没有做到十全十美,但我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竭力实现这一理想,当一个优秀的裁判员。
第一,法官应当置身于政治纷争之外。
很多人在当法官之前都有政治背景或政策倾向,我们也确实希望司法系统中多一些来自不同背景的法官。这也正是美国司法制度与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区别。美国法官的背景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来自律师事务所,有的来自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有的来自行政部门,有的来自立法部门。来自行政部门的代表人物当属曾任司法部长的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曾为里根总统工作,凯根大法官曾为克林顿总统工作,布雷耶大法官也曾为肯尼迪参议员工作多年。
但是,联邦法官在任职前必须检视自己并努力摆脱以前的政治倾向。法官不能再为政治竞选捐款,不能再参加党派竞选活动,不能再去支持政治候选人,不能参加政治集会,有些法官甚至不再参加投票,尽管投票是法官个人政治信仰的神圣表达。例如,约翰·哈兰大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职后便不再参加投票。我不是哈兰大法官,但在我担任上诉法院法官后不久便追随哈兰大法官作出了不参加投票的选择。因此,对于一名向裁判员看齐的法官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从一开始就要努力避免受到任何党派主张和先前政治背景的影响。在纽约扬基棒球队的主场比赛中,如果裁判员穿着扬基队的队服出现在球场上,会让人做何感想?对于法官来说也是如此。
第二,法官必须遵守既有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棒球场上的投球区并不是裁判员随意划定的。同样,法官也不应该在适用规则过程中自行制定规则。一个优秀法官应当遵守既有的法律文本和相应的解释规则,以便对含义不清的法律条文做出解释。斯卡利亚大法官对美国的法律解释理论有着深远影响,其巨大贡献之一就是缩小了人们在如何解释法律方面的分歧。现在,基本上所有法官在解释法律时都以法律文本作为起点了。如果你到我们的法庭里坐上一个星期,你会听到很多法官都在问代理律师这样的问题:“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你的主张有法律规定支持吗?”这是法律解释领域中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
遵循既有的法律规则还包括遵循先例。美国司法制度是在最高法院先例基础上运作的。作为下级法院的法官,我们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下级法院法官,我们不仅要在文字上更要在精神上遵循最高法院的判例。我们不能试图绕过或歪曲最高法院的判例,更不能把法律解释引向歧途。遵循先例原则在同级法院之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具有绝对性。
第三,法官应当保持裁判标准的一致性。
在比赛中人们会说:“裁判要一碗水端平,对两支球队要适用同样的竞赛规则。”当一名篮球运动员因犯规而被裁判鸣哨时,他的教练会在场边大喊大叫,指着球场的另一端责问裁判:“他们刚才也是这么干的,你怎么不吹他们犯规!”对于法官来说也是如此。我认为,无论是在一场比赛之中,还是多场比赛之间,裁判员保持裁判标准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是一种“司法美德”。对于同一法律问题,昨天的裁判使用了一种理由,今天也应当使用相同的理由。尽管不同案件的当事人会有不同的立场,但法官的态度必须保持前后一致。
第四,法官的角色是适用规则而非再造规则。
在罗伯茨首席大法官的听证会上,他的一句话令人印象深刻:“和其他多数人一样,我反对自己被贴上什么标签。我更愿意当一个谦逊的法官。”我们必须认识到,我们不是政策的制定者。制定政策是政治家的事情,而不是我们法官的工作。我们必须承认,法官不是万能的,法官的作用是有限的。其实,法官这种有限的作用依然十分重要,在很多事关美国治理制度的关键问题上起决定性作用。但是,法官不是设计规则、制定政策的人。就像在棒球场上一样,裁判员不能自己去划定投球区的范围。
第五,法官要有“硬骨头”。
裁判员要有能力控制好比赛,敢于对明星球员或主场球队作出严厉的判罚。法官也必须在必要的时候挺身而出,勇敢地说出你对宪法和法律的理解,判决某些行为是违宪的或是非法的。无论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还是扬斯敦公司诉索约尔案(1952年),还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亦或是合众国诉尼克松案(1974年),当法官们勇敢地面对其他部门的立场和压力,不畏强势,严格适用法律时,都堪称美国司法史上最伟大的时刻。法官作出这样的判决必须有“硬骨头”和“司法使命感”。
第六,法官应当置身于外界舆论的喧嚣之外。
在体育比赛中,很多喧嚣责骂直指裁判员,在司法工作中也是如此。在新闻媒体、法律杂志以及博客中,经常有人批评法官的判决,其主体包括政客、记者、教授等。很多著名的篮球教练在比赛中也经常想尽办法去影响裁判的公正判罚。我们不能说教练们这样做是错误的,因为他们的目的就是让裁判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争取比赛的胜利。但作为法官,我们必须排除那些来自法界、政界的压力对独立审判的影响。
法官应当根据长期以来确立的法律原则裁判具体案件,而不能过于迁就一时的舆论或政治压力,更不能被这些声音吓倒。法官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为那些在法律上有理但在舆论上处于劣势的当事人伸张正义。对于舆论压力,法官应当置之度外。当然,法官也不可能“不食人间烟火”,完全置外界声音于不顾,因为我们需要从自己的错误中吸取教训,从有益的观点中吸收营养。因此,法官要努力寻找一个平衡点,使我们既能避免喧嚣的舆论影响,又能向那些真诚批评和认真分析法院判决的人学习,因为我们并不完美。
第七,法官必须开明包容。
法官必须以法律、判例和事实为依据来处理每一个案件,不能先入为主。法官应当虚怀若谷,兼听异见,从善如流,必要时可以改变自己既有的观点。法官们要敢于说这样的话:“几年前我不是这么看的,但现在我觉得我的观点不一样了。”改变自己以前的观点并非软弱,实际上这需要更大的勇气和力量。法官应当有谦逊的态度,有改变原有想法的意愿。
法官并非全知全能。因此,要成为一个好法官和好裁判员,我们必须不断学习。我们应该从法律杂志和论文中汲取新知,因为教授们对这些问题已经研究多年,而我们关注此事可能只有几天。我们应该仔细研究律师提供的辩词和判例,敢于对我们的本能或成见提出挑战。
第八,法官应当保持举止得体的风度。
我们必须学会站在其他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增进相互理解,避免感情用事,即使是在暴风骤雨中也要保持冷静。一名优秀法官必须礼貌待人,用他的言行举止向世人表明:法官不是依据感情而是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理性的判决。有时你会听到教练批评裁判:“你们不能把自己凌驾于比赛之上!”的确,法官或裁判员确实有变得越来越自负的危险,任职时间越长,自负的危险就越大。就像我的一个同事说的那样,“当法官老了,你会变得更加喜欢你自己。”我们必须警惕傲慢自负的心态,不要总觉得自己比别人更高明,因为这些想法对司法有百害而无一利。你的判决可能是终局性的,但你并不是绝对正确的。
第九,法官需要集体智慧的支持。
上诉法院法官的工作方式是合议制。我一个人什么事都做不了。上诉法院通常是3名法官组成1个合议庭,所以你必须和其他法官共同努力才能作出最好的判决。这种集体决策模式有助于减少错误,消除那些可能隐藏在特定情形中的偏见。在棒球或足球比赛中,有时你也会看到几个裁判聚在一起简要讨论刚才的判罚是否正确。法官们更需要这样。
实行合议制并不是说个体法官要牺牲自己的核心原则来迎合合议庭其他法官的观点,而只是为了寻求更好的判决。况且,法官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书,作为判词的组成部分,而且我们在裁判重大案件时也应该这样做。我们可以坚持自己的见解,但对待同事应当彬彬有礼、尊重有加。
第十,法官必须清楚地解释作出判决的理由。
当最终作出判决时,法官不能丢下一句结论性的判词就一走了之。我们写出自己的判词就是为了说明这样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法官的判决意见十分重要,需要花费很多时间仔细斟酌。
我曾与斯卡利亚大法官一起赴欧洲参加会议。一些欧洲法官说:“斯卡利亚大法官,您的判词写得特别漂亮!您一定非常喜欢写作吧?!”斯卡利亚大法官回答说:“我最受不了写东西这个苦差事了!写判决的过程令我痛苦不堪,但所幸的是我很喜欢我写出来的东西。”听了这话,我当时长舒一口气:“啊,谢天谢地!”即使是判决写得最好的这位大法官也会觉得用清晰的文字来解释判决理由并落在纸面上是一件苦差事。写判决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检验我们的判决是否正确、能否经得起推敲的过程。有时你会听到法官说:“我虽然想这样判,但我就是写不出判词来。”随后,他很可能改变了自己原来的判决意见。我们经常这样说:别人表决是用选票表决,而法官表决是用判词表决。现在,一些体育裁判员戴上了麦克风,为的是更清楚地向观众、领队或教练解释自己在场上作出判罚的理由。
在法庭上,律师有时会抱怨法律条文不够清楚。由于立法机关人数众多,代表的利益各异,立法便充满了妥协和让步,文字很难做到清楚明了,或许只有模棱两可的表达才能获得议会通过。立法者在法律条文中经常使用“合理的”“理性的”等用语,这更为法官裁判说理提供了直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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