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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对固有责任证明规则的违反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9日

在不确定加害人责任的适用情形下,除了如前所述的因果关系不确定而导致“被告确定”之诉讼规则不能被恪守,侵权法中固有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原则及其证明标准也受到冲击。例如,根据《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的相关规定,当原告起诉数个行为人的全部成员,并证明每个人均参与了将原告置于损害风险中的侵害行为,其中一个人或更多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损害,但又无法合理期待原告能够证明哪个或哪些行为人造成损害时,“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负担被移转到被告身上”。此时,原告应承担的举证负担转由被告承担,也即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在客观后果上必然导致对原告(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要求过低,削弱了将损害交由“加害人”负担的正当化事由。同时,不确定加害人侵权诉讼中通常包括多个被告,难以达成证据盖然性的要求。例如,美国侵权诉讼中通过“比例过半”(大于50%)的认定规则以维持“优势证据” 原则,在加害人不确定的案件中,若被告为两人,每人造成原告损害的概率为50%,可勉强符合“优势证据”的要求;但若是被告多于三人,每人的概率则降至33%以下,不再符合“比例过半”的标准,证据的可信度也大打折扣。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