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侵害法官依法严惩维护权威保障权益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5日
遵守诉讼秩序,尊重法官权益,事关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发布的第五批“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权益”典型案例中选取数个案例,以案说法,向社会公众释明妨碍司法、侵害法官权益行为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后果,以促进全社会尊重、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阻挠执行咬伤法官
暴力抗法获刑一年
2019年6月17日上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一行5人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利害关系人宋某与申请执行人倪某发生争执,宋某情绪激动挥拳殴打倪某。经劝阻无效后,执行法官与法警上前将宋某控制。宋某的儿子宋某雨见状,便上前抓起在场的执行法官的胳膊狠咬一口,并扬言自己是艾滋病患者。
为避免宋某雨受到刺激再次伤人,在场人员一边安抚其情绪,一边向宋某雨释明相关法律,但宋某雨仍继续煽动亲友阻挠执行,并将执行人员汪某某手臂抓伤,还向同行人员吐口水。随后,宋某、宋某雨父子被强制带回法院。
经查,宋某雨确于2016年10月被诊断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并在接受相关治疗中。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宋某、宋某雨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将宋某雨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雨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仍故意咬伤、抓伤执行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被执行人或者案件利害关系人规避、抗拒执行,甚至出现对司法人员的暴力、侮辱、诽谤等行为,伤害的不仅是法官本人,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挑衅。本案中,宋某雨作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故意咬伤、抓伤执行人员的行为已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法官的生命安全产生威胁,故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刺伤法警拒执逃跑
认罪认罚判一缓一
2019年6月21日上午6时许,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依法执行生效判决。然而,在执行人员表明身份后,张某某拒不配合并试图逃跑,逃跑过程中还用剪刀刺伤了法警柏某某右臂,后被执行人员和法警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法警柏某某属轻微伤。案发后,张某某赔偿了柏某某损失,并取得了柏某某的谅解。
案件诉至京口区法院后,法院认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而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张某某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亦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官庭后表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一项司法活动。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伤害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均应当受到严惩。本案中,法院依法办理执行案件,张某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逃避义务、伺机逃跑刺伤执行干警,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案发后能积极履行判决、认罪认罚悔罪的当事人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不服案件裁判结果
辱骂法官拘留罚款
2020年6月24日,魏某某诉乔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涉土地权属不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后魏某某因对裁判结果不服,于2020年7月1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及QQ论坛中采用极端语言侮辱、谩骂该案承办法官。
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某在社交平台侮辱、谩骂承办法官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形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魏某某拘留10日,罚款5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尊重法院裁判结果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依法可以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以确定是否应当予以纠正。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均属违法行为。本案中,魏某某通过网络空间对承办法官进行辱骂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依法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留弃孙子威胁法官
训诫教育罚款千元
2018年12月,建湖县人民法院高作法庭开庭审理了石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石某与裴某离婚。裴某之父裴某某得知这一结果后对法庭心生不满。2018年12月26日下午,裴某某将9岁的孙子带至法庭,不仅辱骂法官,还称自己身患重病,现在儿子被判离婚,孩子就要交给承办法官抚养,不养就要重新判决。
承办法官当场向裴某某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但裴某某仍不依不饶,见自己企图不能实现,便将其孙子留在法庭内强行离开。随后,法院安排专门人员照顾受到惊吓的裴某某之孙,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动,连夜找到躲藏在租住地的裴某某,将其传唤至法院谈话,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并罚款1000元。经过训诫教育和处罚后,裴某某认识到了自己错误的严重性,当场表示悔过并写下具结悔过书,保证按法律规定依法表达诉求,如数缴纳了罚款,随后将其孙接回家中。
承办法官表示,法庭是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场所,法官依法履职不受非法干扰和侵害。尊重和维护司法判决,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任何威胁法官人身安全、侵犯法官人格尊严、影响法官正常履职的违法行为,均应依法受到惩处。本案中,裴某某因对一审判决不满,将其孙留弃法庭,辱骂、威胁法官,不仅侵害了法官合法权益,更严重妨碍了法庭工作秩序,法院对裴某某威胁法官、破坏法庭审判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及时、公开、严肃进行处理,对于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具有教育意义。
回避申请辱骂法官
公司个人均被处罚
2019年6月19日,灌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连云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7月10日,该公司向法院提交回避申请书,而该申请书多处写有侮辱、攻击承办法官的文字。灌南县人民法院在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谈话过程中,韩某某表示申请书内容系其本人所写,但拒绝承认其有不当言辞,也拒绝改正。
法院经依法调查核实,认定连云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当事法官的侮辱和诽谤,依法作出对连云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处以拘留15日的决定。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恶意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多发,形式、载体多样,既有通过微博、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载体,也有当面侮辱、口出秽语等,更有甚者在上诉状、答辩状、回避申请等诉讼文书中恶意侮辱、诽谤法官。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法官个体尊严,更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为维护诉讼程序,保障法官权益,必须对此类违法行为及时予以遏制,并加以严厉制裁,以确保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本案中,法院依法分别对公司处以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对于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老胡点评
人民法官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代表国家对各类案件依法作出裁判,并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者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于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主动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决不允许以一己之私利、泄一时之私愤,对法官个人进行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
当前,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依然时有发生,这不但损害了法官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人对法治缺乏崇尚之心、对司法缺乏敬畏之心、对法官缺乏尊重之心,只要法院的裁判不利于自己一方,便不问青红皂白、不分是非曲直,把愤恨的情绪迁怒于法官,甚至进行打击报复。
因此,维护法官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首先应当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人们从内心深处崇尚法治、敬畏司法、尊重法官,在参与司法诉讼活动过程中,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对裁判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其次,在严厉处罚各种危害法官人身安全、损害法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同时,各级法院和法官个人也应当进一步增强人身安全防范意识,制定周全的防范预案,采取各种严密的防范措施,并把措施落到实处。本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