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黎先生向银行申请借款100万元,妻子刘女士签订了同意借款意见书,承诺对该借款本息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随后,黎先生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万元,期限两年,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借款金额和期限即为循环借款额度和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黎先生当即支用了100万元借款。2018年10月,黎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同年11月,黎先生归还100万元借款后,又再次支用了10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到期后,黎先生未还款,银行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妻子为丈夫借款签订了循环贷同意书,承诺愿意承担对该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离婚后,前夫归还借款后却又再次支取。对于再次支取,前妻还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
答案是刘女士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其签订的是循环贷同意书。法院认为,为丈夫借款,被告刘女士当时签订了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承诺愿意承担对该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该承诺合法有效。被告刘女士签订的家庭同意借款意见书所承诺的对象,是被告黎先生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即被告刘女士应对《个人借款合同》下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且《个人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借款在借贷期限内可以循环多次借用。虽2018年11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人离婚后,但该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基于双方离婚前被告黎先生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刘女士应当对离婚前作为被告黎先生的配偶做作出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银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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