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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能处置共有房屋吗?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2日
 2015年,一物业公司接收B小区物业管理。2017年,物业公司将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四间物业管理用房租赁给了尹先生作商铺,年租金12万元。随后,经物业同意,尹先生又分别以8万和10万价格转租给C公司和D公司。上述情况,全体业主均不知情。2019年初,业委会成立。经开会表决决定解聘该物业公司。因业委会不认可该物业公司出租行为,便要求其移交四套物业管理用房。因协商不成,业委会遂将该物业公司、C公司、D公司和尹先生告上法庭。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公司出租或处置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是否有效?
       答案是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处置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法院认为,业委会是B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并已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其有权代表B小区全体业主行使权利。B小区的四套物业管理用房是全体业主共有,被告物业公司将其作为经营性用房出租属无权处分行为,之后尹先生的转租行为更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所以被告C公司和D公司系无权占有、使用涉案物业管理用房。据此,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尹先生协助C公司和D公司向业委会腾退、返还物业管理用房,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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