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擅自处置孩子房产,买主可要求过户吗?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2日
叶先生和丁女士于2001年结婚,次年婚生一子小叶。2008年7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孩子随叶先生生活,以后村分财产均归孩子所有。不久后,三人以户为单位分到一套房屋(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2019年7月,叶先生以20.8万元价格将房子卖给了邻村王先生,买卖协议虽有叶先生、小叶名字,但均为叶先生一人所签。协议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叶先生拿钱后就下落不明。后因无法占有房屋,今年4月,王先生将叶先生、小叶父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自己。
擅自处理未成年孩子房产,随后拿钱走人。钱没了,买主能否要求未成年人继续履行合同,完成交付义务办理产权手续?
答案是不可以,就本案而言,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王先生并非属于善意,故原其诉求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法院认为,作为小叶法定代理人,叶先生在与王先生签订买卖协议时,小叶已年满17周岁,对相关利益问题已有一定认识,但其对父亲出卖房屋并不知情,也无证据证明叶先生是为维护孩子利益才出卖房屋的,且在成年后也未对叶先生出卖房屋进行追认。因此该买卖协议对小叶并不发生效力。而王先生作为邻村人员,对案涉房屋无产权证以及房屋系以户为单位进行分房的事宜应有所知晓,其诉称自始至终都认为房屋属叶先生一人所有,但买卖协议上却署了叶先生和小叶两个人的名字,而王先生对此却并未进一步深入了解,其存在过失,故不宜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诉请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显然无法成立。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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