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保安下班劝架造伤害,谁为后果来买单?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1日
刘先生系一物业公司保安。2019年12月,因该公司物业服务问题,业主胡女士来到小区物业办,与经理马先生发生争执。已下班的刘先生上前劝解,在劝解过程中双方争执,刘先生失手将胡女士推倒在地,造成胡女士受伤,入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000余元。出院后,胡女士将该物业公司及刘先生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刘先生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000余元。
刘先生在下班期间致胡女士受伤,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对于受害人胡女士的伤害,该谁来买单?
答案是刘先生是职务行为,其本人不担责,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或者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即使行为并未发生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地点,作为工作单位或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先生作为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办公地点为解决物业公司纠纷失手致人受伤,系执行其工作任务,即使是其下班时间,亦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受害人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来买单。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