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时净身出户,还需承担夫妻之债吗?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1日
2017年6月,吴先生向银行贷款十万元用于购买货物,其妻张女士在申请单“主要亲属”处签字,楚先生在担保人签字。后来,吴先生未按约还款,楚先生于2019年年末代偿了借款本息。随后,楚先生将吴先生、张女士诉至法院,行使追偿权,但遭到张女士坚决拒绝,其称2019年年初已与吴先生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吴先生承担,自己已经净身出户,因此此笔债务与自己无关。
离婚时约定自己净身出户,结果亦确实是净身出户,难道就可以对抗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案是否定的,不是对抗的正当理由,还需对夫妻共同之债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吴先生与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张女士作为吴先生的妻子,对吴先生借款十万元用于个体生意的资金周转进行了签字确认,该十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张女士虽于2019年2月与吴先生离婚,且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债务由吴先生承担,其本人净身出户,但其仍应对楚先生的代偿款与吴先生承担共同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