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明经他人介绍与小秋认识,小秋要求小明帮其装修一套房,双方口头约定由小明包工包料,装修总价为人民币6万元。小明在装修过程中,小秋陆续支付了部分装修款共4万元给小明。工程交付后,小明多次向被告追索支付装修工程款,但小秋一拖再拖,其行为侵害了小明的合法权益,小明万般无奈,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我所律师一纸诉状将小秋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
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的合同,但是双方均确认有口头约定,并且小明已经实际对合同进行了履行,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造价已经依法进行司法评估。因此法院确定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总价为60648.05元,被告小秋已支付了40000元,尚欠小明20648.05元。判决小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工程款20648.05元给小明,并支付从2018年1月15日起以本金20648.05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给小明。
法条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