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检察院指控小连等人为非法牟利,使用自动拨打电话软件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继而冒充证券公司或者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指点股票投资可获取可靠利润为由,将被害人加为微信好友继而拉入事先设置好的聊天群,在聊天群内进一步诈骗。
小连的家人委托我所黄家培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在庭上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小连只是帮助诈骗人员打电话,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罪。本案应该是单位犯罪,被告人应聘到公司工作,不是主管人员,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从犯,希望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连等人结伙诈骗公民财物,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小连等人在家属的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8万元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各被告人在该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决定对被告人小连等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小连等人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小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