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某个体工商户聘用陈某从事洗碗工作,月工资2000元。期间公司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陈某交纳社会保险。2016年6月24日,公司解除其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于2016年7月6日将该公司注销。
陈某找到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的陈X、李XX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等诉讼程序,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龚某,开业时间为2005年8月1日,注销时间为2016年7月6日。陈某于2007年9月入职九禧广场,负责洗碗工作。2016年6月,陈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又对其经营者即龚某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律师积极的参与诉讼程序,法院认定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口头通知陈某即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公司现已注销,故龚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定龚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6000元,本案在律师的充分准备并积极参与的情况下取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