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猥亵杀害12岁花季少女 东北小伙一审被判死缓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1年05月06日
为了寻求“性刺激”,一东北小伙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将一名从公厕出来的小姑娘强制挟持至其住处进行猥亵,后由于担心事情败露,其用绳子将小姑娘勒死。4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潘欣佳故意杀人、猥亵儿童一案,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潘欣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潘欣佳今年24岁,黑龙江伊春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潘欣佳为寻求性刺激,于2009年10月9日晚12点左右,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某村一家旧货市场生活区的厕所附近,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将小丽(化名)挟持至其住处,强制对小丽进行猥亵,后潘欣佳为灭口,用绳子猛勒小丽的颈部,致小丽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潘欣佳将小丽的尸体藏匿于其住处床下。潘欣佳作案后于当日被抓获归案。
据了解,潘欣佳在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在2009年6月份来到北京父母身边,他的父母则早于他来北京,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某村一家旧货市场做小生意。事发当晚,潘欣佳在喝完酒后脑子里产生了“想找个小女孩亲亲”的念头,于是他到市场生活区的公厕附近蹲着,想看看有没有从厕所出来的小女孩。没过多久,一个小女孩在如厕后走了出来,他便迎着小女孩走了过去,当小女孩从他身边走过后,他突然转过身从兜里掏出一把水果刀架在了小女孩脖子上,并对小女孩说“不许喊,否则我弄死你”,小女孩顿时被吓坏了,他挟持者小女孩回到了居住处,在居住处他将小女孩按到床上猥亵,完事后他害怕小女孩将事情告诉家里人,他便用一根尼龙绳将小女孩勒死了,将尸体藏在了床下。可他没想到,当天晚上小女孩的家人就来到他家寻找,并发现了自己女儿的尸体。
据小丽母亲的证言证实,她们一家住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某村一家旧货市场,白天就在市场内做生意。2009年10月8日23时50分左右,因为她的女儿小丽去公厕一直没回来,她和丈夫先后去厕所找也没有找到,于是她叫来同住在市场内生活区的亲戚一起帮忙挨户敲门找。她们从南排一号(潘欣佳住处)开始找,她丈夫和她哥在进屋看了看后,没发现什么异样就离开了,她们挨家挨户一直从凌晨3时找到早上6时左右,可就是没有女儿的下落。她在仔细回想后,突然想起来之前去找过的东北男子晚上经常不睡觉,还老在院子里逗小女孩,她觉得这个人很可疑,于是再次来到东北男子的住处,她在敲开门后进到屋里,她先把屋子里的一个小厨柜翻了一下,没发现异常,就趴到床下,从床下拉出一个大的红色洗衣盆,然后伸头往里面看,这时她看见女儿小丽的粉色长袖上衣,当时就觉得女儿出事了,大喊“我家孩子让人给杀了”,她下意识再伸手往里拉,这回拉出来的是女儿小丽,她赶紧喊来她堂哥,堂哥来后怕那个男的逃跑,就把那间房门给锁上并拨打了110报警,警察来后就把那人带走了。她发现小丽时,小丽光着身子,脸上有点血,脖子处有一道青的痕迹,身子已经凉了。
一中院审理认为,潘欣佳为寻求刺激,以暴力及胁迫手段猥亵儿童,为防止罪行败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猥亵儿童罪,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潘欣佳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对潘欣佳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为了寻求“性刺激”,一东北小伙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将一名从公厕出来的小姑娘强制挟持至其住处进行猥亵,后由于担心事情败露,其用绳子将小姑娘勒死。4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潘欣佳故意杀人、猥亵儿童一案,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潘欣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潘欣佳今年24岁,黑龙江伊春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潘欣佳为寻求性刺激,于2009年10月9日晚12点左右,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某村一家旧货市场生活区的厕所附近,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将小丽(化名)挟持至其住处,强制对小丽进行猥亵,后潘欣佳为灭口,用绳子猛勒小丽的颈部,致小丽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潘欣佳将小丽的尸体藏匿于其住处床下。潘欣佳作案后于当日被抓获归案。
据了解,潘欣佳在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在2009年6月份来到北京父母身边,他的父母则早于他来北京,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某村一家旧货市场做小生意。事发当晚,潘欣佳在喝完酒后脑子里产生了“想找个小女孩亲亲”的念头,于是他到市场生活区的公厕附近蹲着,想看看有没有从厕所出来的小女孩。没过多久,一个小女孩在如厕后走了出来,他便迎着小女孩走了过去,当小女孩从他身边走过后,他突然转过身从兜里掏出一把水果刀架在了小女孩脖子上,并对小女孩说“不许喊,否则我弄死你”,小女孩顿时被吓坏了,他挟持者小女孩回到了居住处,在居住处他将小女孩按到床上猥亵,完事后他害怕小女孩将事情告诉家里人,他便用一根尼龙绳将小女孩勒死了,将尸体藏在了床下。可他没想到,当天晚上小女孩的家人就来到他家寻找,并发现了自己女儿的尸体。
据小丽母亲的证言证实,她们一家住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某村一家旧货市场,白天就在市场内做生意。2009年10月8日23时50分左右,因为她的女儿小丽去公厕一直没回来,她和丈夫先后去厕所找也没有找到,于是她叫来同住在市场内生活区的亲戚一起帮忙挨户敲门找。她们从南排一号(潘欣佳住处)开始找,她丈夫和她哥在进屋看了看后,没发现什么异样就离开了,她们挨家挨户一直从凌晨3时找到早上6时左右,可就是没有女儿的下落。她在仔细回想后,突然想起来之前去找过的东北男子晚上经常不睡觉,还老在院子里逗小女孩,她觉得这个人很可疑,于是再次来到东北男子的住处,她在敲开门后进到屋里,她先把屋子里的一个小厨柜翻了一下,没发现异常,就趴到床下,从床下拉出一个大的红色洗衣盆,然后伸头往里面看,这时她看见女儿小丽的粉色长袖上衣,当时就觉得女儿出事了,大喊“我家孩子让人给杀了”,她下意识再伸手往里拉,这回拉出来的是女儿小丽,她赶紧喊来她堂哥,堂哥来后怕那个男的逃跑,就把那间房门给锁上并拨打了110报警,警察来后就把那人带走了。她发现小丽时,小丽光着身子,脸上有点血,脖子处有一道青的痕迹,身子已经凉了。
一中院审理认为,潘欣佳为寻求刺激,以暴力及胁迫手段猥亵儿童,为防止罪行败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猥亵儿童罪,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潘欣佳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对潘欣佳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