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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帮助亲友索取赔偿款无果 非法拘禁他人终获刑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20日
 2012年10月22日,邓家云与被告人周意圣的岳母娘唐某琼在富川县风雨桥与邓某云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12年12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意圣伙同熊某英、杨某强(另已判刑)在县交警队门口与邓某云再次协商不成后,被告人周意圣等人将被害人邓某云强行推进杨某强的面包车,将邓带至柳家毛家寨一岭头上,逼迫邓赔钱或用邓的三轮摩托车抵押,后又将邓带至本县凤凰路新华班车停放处,逼迫邓签写一份协议书,邓不从,被告人周意圣等人将邓殴打。协议签好后,因被害人邓某云的家人未把三轮车开来给周意圣等人,被告人周意圣、杨某强又将邓带至毛某章(已判刑)的洗车场内交由被告人毛某章看管。城关派出所巡警接到报警后前往洗车场解救邓某云,被告人毛某章阻拦巡警并殴打被害人邓某云。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邓某云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2013年3月6日,被告人周意圣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意圣为帮助亲友索取赔偿款,结伙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意圣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了殴打被害人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意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交通事故民间纠纷引发,邓家云拒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为亲友追偿合法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