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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某一时间不具备作案时间
作者:
王振兴
律师 时间:
2019年08月14日
代理李某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庭审时提供一系列证据,证明李某在某一时间段不具备作案时间的观点被法院采纳,结果李某的诈骗数额得以减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若以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应该在三年以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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