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6月任某(男方)与江某(女方)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同居共同生活,居住在驻马店市某小区的房屋内,该小区的房屋系任某于2012年购买。2019年初因二人长期发生矛盾,江某私自带着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委托驻马店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产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江某、任某,买方李某,卖方将位于驻马店市某小区任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出售给买方,总价款为680000元,买方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20000元,20000元定金先由房产中介公司保管,房屋交割后冲抵购房款。特别备注,买卖方任某因事无法亲自到场签订合同,委托妻子江某为全权代表签字。”合同签订后,李某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20000元购房定金,而任某根本不同意出售房屋,以合同上不是本人签名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江某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8000元。
案件焦点 江某与李某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江某、任某是否应返还购房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案件开庭后,原告李某撤诉。
律师评析
本案中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任某本人所签,是女友江某代签,二人不是夫妻关系,江某没有经过授权,并且该房屋登记在任某名下,为任某的个人财产。江某所代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任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江某代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故任某、江某不承担违约责任。因20000元购房定金为房产中介公司保管,房产中介公司应当返还李某20000元购房定金。
律师提醒,在买卖二手房时,为尽量避免日后出现纠纷,购房者一定要与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因特殊情况,售房者委托近亲属签订合同的,购买者一定要查看受托人与售房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比如结婚证、户口本,事后也要让售房者补签协议对售房行为进行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