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某某因生活琐事与经常同居女友李某发生争吵,最终李某提出分手,导致二人分居,之后的一段时间钱某某一直心情不好,比较郁闷。2020年6月份初的一天钱某某正巧碰到被害人高某,之前高某是钱某某所在公司的部门领导,曾因工作上的事情对钱某某进行过训斥,钱某某决定对高某进行报复。2020年6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尾随手提礼品袋的被害人高某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路中段桂苑小区住处门口时,趁高某不备时抢走其手提袋,并用随身携带的金属扳子击打高某的后颈,被抢的手提袋内均为女式废旧毛衣。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钱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为发泄心中的郁闷与不满,逞一时之能,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为自己的无知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追悔莫及。本案例告诫大家平时一定要学法、懂法、守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触犯法律而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