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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隐瞒拒执存侥幸,自酿苦果悔当初
作者:刘川文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今天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真实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2020年2月29日至3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从河南省郑州市乘坐火车到达北京市,从北京市乘飞机经阿联酋阿布扎比中转,先后到意大利米兰、法国巴黎旅行,后乘飞机按原路线返回。3月7日,郭某某乘飞机从阿布扎比到达北京市后,乘坐机场大巴到北京西站,于当日下午乘坐火车返回郑州市。郭某某明知境外入郑人员需要申报健康登记和采取隔离措施,故意隐瞒出入境情况,且未执行隔离规定,返程次日到单位上班。其间,郭某某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3月11日,郭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与其密切接触的43人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工作单位所在大厦全楼封闭7天。此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文律师为大家讲解此案。 
        律师介绍,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某的定罪和量刑是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公告,国务院已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的传染病,定为乙类甲管,即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管理。同时根据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节第(一)款规定,除两种极端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郭某某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其出国旅游返回后故意隐瞒出入境情况、不执行隔离规定、多次出入公共场所的行为属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行为。其造成43名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单位所在办公大楼被封闭7天的后果属于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情形。因此,郭某某触犯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全球疫情蔓延的形势下,郭某某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比较恶劣,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是在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进行的量刑认定。
给您提个醒: 
        在“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不断增大的疫情防控背景下,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只因自己的一点便利而置他人健康安全和国家疫情防控成果于不顾,其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

律师资料

刘川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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