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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与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作者:孟刚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2日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内0103民初382号原告:崔彩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军、孟刚,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彩清,女,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崔彩霞诉被告袁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彩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刚、被告袁彩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自2013年3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约定月息3分,还款日期2013年12月5日。2015年1月5日,在计算利息后,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借款本息合计为1429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董某1、梁某证言。被告袁彩清辩称,被告向原告借钱是事实,借款本金是9万元,陆续还过1万元本金,现在还欠原告本金8万元,利息没有给过原告,被告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案涉款项是被告用于赌博的借款,证人李某、董某2能证明,请求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分,还款日期2013年12月5日,被告出具了借条。2015年1月5日,在计算利息后,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两张,确认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429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无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出具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出借人,已依约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案涉款项是被告用于赌博的借款的问题,因被告方证人李某、董某2当庭证言不能成为认定借款属于赌债的依据,对被告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彩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崔彩霞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袁彩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