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借钱给别人成了一种“职业”,“职业前途”如何?
作者:龙慧珠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08日
“职业放贷人”主要是指从事高息放贷的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单位。
“职业放贷人”的出现,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虚假诉讼、假证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行为高发领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实践案例】
吴某向一家公司借款,却被陌生女子许某告上法院,要求偿还欠款。
许某向枞阳法院起诉称,吴某向她借款3.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吴某仅归还部分利息,剩余款项一直拒不归还。许某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归还借款3.2万元,按月息2%支付利息。
被告吴某答辩称,他因急需用钱,向安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借了3.2万元,当时签订了一份空白填充式格式借款合同。当天,他收到户名为许某转来的3.2万元。他当时以为许某是受公司的委托向其汇款的。吴某在收到款项后,应公司的要求,向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微信转账5200元,作为一次性介绍费用。借款合同中约定月息为3%,但吴某每月除了要支付3%的利息外,还需按每月2%的标准支付手续费。吴某共归还了10240元后,难以承受太高的利息、手续费,就停止了还款。
 
【法院审理】
经查明,许某与吴某互不相识,双方通过安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并且协议以及借据均是填充式格式合同,对借款期限、利率、车辆担保、抵押车辆GPS安装、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约定也较为全面而专业。
枞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的出借行为明显有悖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情形,系职业放贷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共同利益,遂认定许某与吴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判决吴某应归还许某借款本金22781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
法官周正春透露,20181月至11月,许某在安徽省铜陵市、安庆市、池州市等地多家基层法院以原告身份起诉他人偿还借款的民间借贷案件多达40余件,在枞阳法院同一次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有7件。
 
【法律依据】
1.《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2.《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一、 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结论】
可见,目前人民法院对于“职业放贷人”的借贷合同关系是不予保护的!对“职业放贷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多是驳回起诉,或者是在判决中要求双方返还本金而不计利息,抑或是由法院确定一个合理的利息计算标准,从而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风险提示】
用工单位应就劳动派遣与派遣单位清楚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中清楚约定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1.现金交付、交付不明有风险。建议出借人交付借款、还款等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汇款方式进行,并保留好银行汇款凭条。如现金交付,应出具收条或收款凭证。
2.利息约定应合法、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护。
3.借贷担保应办妥相关手续。要注意抵押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房产抵押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他项权证,机器设备抵押应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
动产质押应确保质物所有人为借款人本人,并应实际交付,否则不发生质押的法律效力。
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的,应在其签名前注明担保人身份,若未注明身份,在行为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该行为人视为借款人。
4.重视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或借条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应于还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内主张权利;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即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至起诉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当事人应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律师资料

龙慧珠律师
电话:13702274479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