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很多购房者出于限购政策、房贷限制等种种原因,都想去借名买房。所谓“借名买房”,就是借名人以被借名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购房款实际上是由借名人进行支付。而这种方法必然会导致一个情况出现——作为被借名人在现实当中由于不动产登记成为了房屋名义上所有权人,而借名人却因为借他人之名只能成为房屋实际出资人,与此同时也会产生许多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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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借名买房”其中的法律风险
一、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1、借名买房合同究竟有效吗?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签订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合同有效。因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的借名买房合同为有效合同。
但是,借名买房合同不一定都是有效合同。当借名人运用“借名买房”的方式为了购买某种特定资格房屋却不具备特定资格时,其行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形,因此该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的行为,上述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所以,对于借名人而言,一定要了解清楚其所购房屋的实际性质,若本人不具有购买该房屋的资格,则不要以“借名买房的方式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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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所有权究竟属于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以及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虽然不动产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被借名人,但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借名人,因此由房屋实际出资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已有约定,登记于不动产产权证书上的人仅被“借名”等事实,从而可证明房屋所有权属于借名人。据此我们可以知道,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的借名人,应通过完好保存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购房需办理的相关手续资料、银行按揭资料等资料,必要时候以上述资料作为证据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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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风险问题?
1、借名人的风险
“借名人”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由于其在不动产产权证明书上没有署名,因此有可能出现被借名人不配合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手续等情况,这对于房屋实际出资人来说无疑是非常重大的损失。
因此,当出现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情形时,可由房屋实际出资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已有约定,登记于不动产产权证书上的人仅被“借名”等事实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房屋确权诉讼,经法院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使借名人实际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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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相关案例展示
案号【(2017)粤0703民初4085号】
案例中,被告因原告不支付补偿费3万元而拒绝与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房屋确权诉讼并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房产实际归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原告对此提起物权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借用被告姓名购买涉案房屋,事实清楚,依法予以认定。虽然涉案房屋已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确认争讼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理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2、被借名人的风险
现很多购房者会选择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房屋,一旦房屋实际出资人不及时还清贷款,被借名人不但会存在承担债务的风险,而且造成不良信用记录,对其今后购房、办理银行贷款、申办信用卡等都重大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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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为了保护对方及自身的利益,都应该有充足的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借名人应当保存所有购房资料并实际占有房屋;另外,双方均应该详细拟定“借名买房合同”,约定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以保证双方的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借名买房”行为,双方都可能面临多重风险,因此购房者应当谨慎对待。实际上,国家出台购房政策是为了使社会更加和谐公平,因此为了一己私利而破坏相关政策的行为是非常不可取的。笔者在这里建议大家,与其冒着可能出现房财两空的风险而选择铤而走险“借名买房”,不如选择其他正规途径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