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一路走到今天,可以说是身经百战。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滴滴在2016年下半年合并Uber中国可以算是里程碑式的胜利了。在过去四年时间里,滴滴一下子PK掉了30多家竞争对手,摇摇、百米、嘟嘟、打车小秘、大黄蜂·······
但滴滴6年发展之路也是与案子如影随形,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输入关键词“滴滴打车有1692份裁判文书,其中刑事案由644份,民事案由698份。
这次的热点事件便源自于“滴滴顺风车
滴滴顺风车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拼车软件,是继“滴滴打车”、“滴滴专车”、滴滴企业出行服务后在移动出行领域推出的第四款产品,顺风车功能于2015年6月上线,重点提供远距离合乘出行服务,上线之后,顺风车发展迅速。根据滴滴披露的数据,截至当年8月31日,滴滴顺风车注册车主已达550万,使用过的乘客超过840万,日高峰订单已经达到223万。
从法律角度分析滴滴平台的责任问题
小桔公司提供平台(软件系统)供驾驶员使用,驾驶员借助该平台得以揽客,得以与某一乘客建立了运输关系,这个关系应该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处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滴滴接单,驾驶员承载着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滴滴平台则有负责监管职责的行为,滴滴当然要为乘客的安全负责。
在法律在规范顺风车方面存在空白时,从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民初2893号案民事判决中的法院认为部分,该合议庭的观点值得借鉴:
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车辆,对于普通乘客而言,内心所信赖的是滴滴出行平台,是与网约车平台签约的车辆,而不是任意的车辆。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滴滴公司的行为已超越普通居间人的服务范围,因此不能将其简单的定性为居间服务。
尽管在这个案件中小桔公司只承担了20%的责任,但是这个分析则将小桔公司划入了民事赔偿的范围内。
滴滴公司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行为是为了“营利”,这是正常的市场规律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社会对企业在营利之外的道德要求。心怀感恩,用户至上,守护乘客的安全是滴滴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滴滴应该主动积极的承担。滴滴在运营方面的垄断,造成了一家独大的场面,滴滴缺少了危机意识,没有竞争上的压力,忽视了最基本的客户的安全。就如他们所说,他们的好胜心盖过了他们的初心。
诚如今年5月11日,在滴滴空姐遇害案过后,交通部发了一篇《检验网约车发展的标准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其中写道:
网约车企业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检验网约车发展的标准不是“流量”或“估值”,而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乘客和司机是网约车企业的“衣食父母”,是其走远做强的“资本”,正是他们的选择撑起了企业的“流量”“估值”和持续发展。如果没有乘客和司机的选择,再大的网约车平台终将轰然倒塌。
在这次8·24事件中交通部在《【论】堵住“滴血”的漏洞》更是怒批:如果某家企业不服管又不自律,总拿乘客的生命当儿戏,社会公众会用“脚”投票,政府也绝不会袖手旁观。换句话说,如果不能为乘客生命安全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这样的企业不要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