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合同纠纷还是借贷纠纷,往往掺杂着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但夫妻的一方都必须要对另一方的对外举债负责吗?那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呢?
一、案例指引
基本案情
刘某玲、杨某恒系夫妻,杨某立系杨某恒的父亲。杨某立、杨某恒因偿还银行贷款向王某晓借款30万元,杨某立、杨某恒向王某晓出具书面借据为证。债务到期后,因杨某立、杨某恒未偿还债务,王某晓称杨某恒、刘某玲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玲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是将刘某玲一并和杨某恒、杨某立共同起诉到法院请求偿还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晓主张借款为杨某恒、刘某玲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刘某玲承担还款责任,但本案借款为杨某立、杨某恒所借,借款数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且王某晓并未举证证明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于刘某玲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债务由杨某立、杨某恒承担。
——(2019)豫0184民初4728号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和完善,保护了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按照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三、小匠提示
对于配偶个人向外借取大额款项的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哪怕是没有共同签署借款协议,在配偶的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