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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以典型案例谈妇女权益维护
作者:龙慧珠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4日

关于妇女维权,你知道多少?
你是否曾遇到或听说过:
女性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患病后男方想离婚该怎么办?
发现丈夫拿钱养小三怎么办?
......
妇女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

1、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江某酗酒,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王某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判决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2
女性患病后男方想离婚逃避责任该怎么办?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三十七、 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张某某于1987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已成人)。2009年4月,黄某某被诊断患有“脊髓空洞症、抑郁症”,至今未愈,每月需要较多的医药费,除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外,其余药费需黄某某自己负担。近年来,黄某某、张某某因性格不合及黄某某患病,双方时常发生矛盾,张某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因黄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张某某便离家外出租房生活,且拒不履行扶养义务。2014年6月5日,黄某某诉至岳池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某尽扶养义务,按月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6000元。

裁判结果 
        岳池法院判决:张某某每月付给黄某某医疗、生活补助、护理等扶养费1000元。
黄某某、张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时,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坚决不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愈来愈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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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丈夫拿钱养小三该怎么办?
案例来源
高州市人民法院
(2018)粤0981民初1147号
基本案情 
        2001年1月28日,刘兴兰与黄辉登记结婚。2016年春节期间,黄辉、何美连认识,并在同年3月双方开始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随后双方同居。 
        2016年3月24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被告黄辉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共支付了110481.9元给何美连;2017年3月22日开始,黄辉为何美连购买的房屋支付购房首付款133380元和房屋办证等相关费用10316元,另外黄辉还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水电安装工钱2000元、做柜工钱3000元、刮灰工钱4200元给装修人员。综上,黄辉共支付了263377.9元给何美连。 
        刘兴兰、黄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上述款项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刘兴兰对黄辉的处分上述款项的行为在事发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何美连至今没有偿还上述款项。 
        2018年5月,刘兴兰向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黄辉向被告何美连赠与人民币25万元的行为无效。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何美连返还25万元及该款利息给原告刘兴兰。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何美连负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确认被告黄辉向被告何美连赠与人民币263377.9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何美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63377.9元及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计算略)给原告刘兴兰。三、驳回原告刘兴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此种案例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但少有女性敢于站起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关系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夫妻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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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慧珠律师
电话:13702274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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