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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卖出构成非法经营罪?指导案例97号解读!
作者:龙慧珠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8日

裁判要点
        1.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2.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
王力军: 收购玉米!收购玉米!我收购你们的玉米,再到其他地方卖出去~
农民:太好了~不用我们排队去卖!

2015年3月27日
王力军:我来自首!我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就收购其他农民的玉米。
公安侦查队: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已构成犯罪!

一审法官: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及检辩双方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提出的王力军无证照买卖玉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成立,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辛永清、百灵、何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iPro.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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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慧珠律师
电话:13702274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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