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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植物新品种侵权判定出“新规”?——指导案例92号详细解读!
作者:龙慧珠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6日

裁判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基本案情
一审、二审: 
        裁判主要依据:《北京市农科院玉米种子检测中心第JA2011-098-006号鉴定意见》 
        鉴定报告内容:检测报告结论为“无明显差异” 
        一审裁判结果: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富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富凯公司上诉。 
        二审裁判结果: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二审: 
        裁判主要依据:《北京市农科院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有关上述鉴定意见的答复》 
        鉴定报告内容: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比较,在40个点位上,仅有1个差异位点,依据行业标准判定为近似,结论为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无明显差异。 
        重审一审裁判结果:富凯公司不侵权,驳回金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金海公司上诉。 
        重审二审裁判结果:富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
裁判结果 
        一、撤销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富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金海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行为,并赔偿金海种业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而确定行为人生产、销售的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核心在于应用该繁殖材料培育的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北京市农科院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待测样品与授权样品“无明显差异”,但在DNA指纹图谱检测对比的40个位点上,有1个位点的差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 
        依据DNA指纹检测标准,将差异至少两个位点作为标准,来判定两个品种是否不同。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DNA检测与DUS(田间观察检测)没有位点的直接对应性。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定,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此时的举证责任应由被诉侵权的一方承担。 
        由于植物新品种授权所依据的方式是DUS检测,而不是实验室的DNA指纹鉴定,因此,富凯公司如果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通过DUS检测,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不相同,则可以推翻前述结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富凯公司经释明后仍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亦不具备DUS检测的条件。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规定,应认定富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关于侵权责任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富凯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三年前,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就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双方予以充分举证,法院查明的侵权品种种植亩数是1000亩,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时间、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50万元,并判令停止侵权行为。
(生效判决作出审判员:康天翔 窦桂兰 李雪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判定规则规定:
(1) 先用20对基本核心引物检测,获得待测品种在20个引物位点的DNA指纹谱带数据,利用20个点位的DNA指纹谱带数据进行品种间比较:
a)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2,判定为不同品种;
b)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1,判定为近似品种;
c)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0,判定为疑同品种;
(2)对于b)和c)的情况,必要时继续用20对扩展核心引物进行检测,利用40位点的DNA谱带数据进行品种间比较:
a)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2,判定为不同品种;
b)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1,判定为近似品种;
c)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0,判定为相同品种或极近似品种。
来源: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iPro.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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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慧珠律师
电话:13702274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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