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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几个焦点问题
作者:龙慧珠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3日

随着社会诚信体制的不断建设,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多家法院打出了整治失信被执行人的组合拳。
下面,我们将一起来看看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几个焦点问题:
1、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给付义务”的范围?
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和行为给付。其中金钱给付包括债权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哪些?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4、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其采取纳入失信措施?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被执行人成年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符合《失信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已通过相关媒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满足删除或解除条件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公布解除失信的信息? 
        1、已通过相关媒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消费人员信息,在满足删除或解除条件后,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及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屏蔽失信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解除限制消费。 
        2.如被执行人要求在原发布渠道发布失信删除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6、失信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否拍卖? 
        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相关案例:江苏宿迁市沭阳的刘某某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他的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了81万多元,考虑到他今后的家庭生活必需,法院从拍卖款中支付给他5万元、相当于当地6年左右的租房费用。
来源: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刘颖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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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慧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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