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过后,不再享有胜诉权,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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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与他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有时会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才向债务人追偿,而此时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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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那么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能否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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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可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鉴于此,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之时,可以采取下列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化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No.1 继续履行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支付款项,然后又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债务人继续履行部分债务,也应认定为作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No.2 重新结算
时效届满后,双方对债务进行重新结算或约定其他付款的先决条件的,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No.3 签收回执
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单》等,并出具回执进行签章确认的,即重新确认原债务。
No.4 同意减免债务
诉讼时效届满后,双方约定对原债务进行减免,可作出了同意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No.5 债务抵销
债务人若进行债务抵销,则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来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
No.6 以物抵债
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与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如以房抵债等)协议,即使在以物抵债后又进行抗辩,仍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法院不予支持其抗辩。
结语
因此,一方面,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我们尽量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行使我们的权利;另一方面,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我们也可留意是否存在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情形,争取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