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时期,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成了“硬通货”。各地政府均想方设法寻找抗疫防控物资,保障医疗防控物资供应成了各地政府强化防控工作的重要一环。但不论何种情况,物资短缺也须“取之有道”,保障物资供应同时也需讲究合理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二点明确提出“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本文旨在就本次事件,通过问答形式,对疫情之下实施“紧急征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事件回顾:
近日,一张云南省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发出的《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引起广大网友关注,该《通知书》内容显示,因防控物资极度紧缺,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对云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承运的发往重庆市的口罩实施“紧急征用”。该批口罩原是重庆市政府为防控疫情采购的紧急物资。2月6日下午,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对大理州大理市政府及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疫情防控物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立即返还被征用的物资。
01 应对疫情,谁有权征用物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征用,如果涉及全国范围或者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物资、动产、不动产等的征用,应该由国务院进行,其他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均无权征用物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02 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征用?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遇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动物资征用,但征用需要考虑合理性,通常情况下启动物资征用,是指在其他合理的途径下都很难获取物资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征用,还要考虑是否会对被征用人造成严重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03 征用的合法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政府实施征用应遵守如下程序:相关政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出现→临时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如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04 是否可以强制征用?不配合征用有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规定,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由此可见,突发事件出现时,为了公共利益的征用带有强制色彩,单位或个人是不能拒绝的。
如果单位或个人做出妨碍征用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如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被征用后如何补偿?
各地政府针对征用的补偿标准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应急征用或者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应急补偿的责任主体,财产被征用或者因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应急补偿的受偿主体。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理、补偿直接损失、补偿实际损失。征用完毕,可返还的原物的财产返还给被征用人,同时还应对被征用主体进行补偿。
如被征用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财产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按必要维修费用支出并综合考虑财产保险等因素确定。财产无法维修或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在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和保险赔偿金等因素后确定。
疫情期间紧急调集人员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应急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补偿。补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价值应与被征用财产在征用期间的使用价值相当,或者与因应急征用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相当。
(二)补偿直接损失。仅补偿与应急征用或者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损失和突发事件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补偿实际损失。仅补偿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不包括预计发生的损失。按规定应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不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补偿范围。
06 如征用主体存在违法行为是否担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疫情紧急,各地物资暂时紧缺,征用也应当依法进行。防控疫情不仅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更重要的是依法防控。只要大家同心同力,一定可以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阻击战!这里愿大家阖家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