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大家在订立合同时都会约定,当合同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生效。但是,在合同中的表述各有不同,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签字或者盖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估计现在你已经看晕了,那么这三者究竟有何区别呢?措辞中的细微差别会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产生什么影响?这常常被忽略的细节正是值得引起我们关注的重点。
一、“签字”和“盖章”的含义
签字:即亲笔签名,其中,“名”一般是指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除此之外,有的人还有笔名、艺名等供他人称呼的名称。但从法律角度看,使用法定姓名以外的名字可能会引起争议,若发生争议的,还需进一步证明使用名字与行为人等同。
盖章:盖章的“章”有公章和私章之分:
①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使用的印章,使用单位公章必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批准同意,否则,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公章。
② 私章是指个人的印章,又称“名章”,仅代表个体行为。
区别:
与签字相比,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更大,因为印章容易被伪造刻印,盖下印章的行为是否代表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难以确定。
二、如何正确解读“签字”和“盖章”的不同排列组合
1、“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约定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此时,两种方式之间的关系是选择性的并列关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无特殊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对此无特殊规定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任一行为成就时生效。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签字盖章” ≠ 签字 + 盖章
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72号
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在再审申请中提出,《协议书》虽加盖了“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的印章,但根据《协议书》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应当是双方“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但是,《协议书》中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只盖章未签字、中国机床总公司只签字未盖章,不符合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协议书》未发生法律效力。
《协议书》的生效是否需要同时具备双方“签字”和“盖章”?
判决意见:
《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最高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3、签字、盖章 = 签字 + 盖章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的签订贷款合同后,顺风公司先后多次向宁波分行出具承诺书及函件。但最后一份承诺函和还款协议中,仅有顺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因此,顺风公司称该承诺函及还款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作的承诺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且未加盖公章,据此主张无效。
《还款协议》中约定“签字、盖章”的顿号表示须同时具备还是二选一的关系?
判决意见: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来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
因此,该《还款协议》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宁波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虽然最高院的判决对上述情形予以认定,但是,合同纠纷情况千差万别,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并非机械套用最高院判例规则。无论“签字”或是“盖章”,还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等因素来判断双方缔约合同行为的有效性、真实性,从而认定合同的效力。因此,为了避免对合同效力产生纠纷,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同时具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以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