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简 介
小艺晚上骑共享单车回到某小区。锁车时,小艺把车停在了该共享单车平台规定的服务区外,随后收到App的系统提示,他被收取调度费20元。小艺认为:自己在将车辆停回服务区内,共享单车平台还未实际产生调度费,就可以要求平台要求调度费。于是他重新扫码解锁,将这辆共享单车又骑回服务区内并锁车。但是,小艺与共享单车公司协商后,共享单车公司还是拒绝归还20元调度费。于是,因为这20元调度费,小艺一纸诉状将共享单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共享单车公司退还原告调度费用20元、交通费20元共计40元,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
原告在注册使用共享单车时已对《共享单车信息服务协议》和骑行规则进行确认,且原告在扫码后,平台APP亦向原告推送相应的费用标准和超区规则,原告点击确认后才能开锁。故原告对此协议和规则是明知的亦是同意的,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需恪守履行。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户在注册使用哈啰单车时,需确认同意哈啰单车信息服务协议方能使用。根据使用规则说明,在用户使用前,系统会提示用户勿在服务区外还车,如用户在服务区外还车,会产生相应的调度费,还会显示服务区划分及规划的详细解释。用户骑行前扫码后,会再次弹出相应的规则,包括骑行费用标准、超区规则、服务区、禁停区等,在计费显示调度费说明,其中,超区调度费:蓝色区域为服务区,服务区内开锁骑行至服务区外还车将收取调度费20元,服务区外开锁骑行至服务区外还车将收取调度费20元。
法院裁判依据分析:
调度费指的是哪笔费用?
调度费属于违约金!
根据信息服务协议的规定,调度费的种类包括“超区调度费”“禁停区调度费”与“违规停车调度费”。从设立超区调度费的目的看,共享单车公司为了担保单车用户能够在服务区内骑行,会向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按照使用规则履行的用户扣收调度费,因此该笔费用实质上是对用户违反使用规则后需要承担的后果进行事先约定。
信息服务协议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1)共享单车给用户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车辆的停放给社会管理和城市治理带来挑战,共享单车公司通过划定服务区,与用户约定骑行和停放区域以及规定违反使用规则需要承担调度费的方式进行自治,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
(2)计费规则虽然是共享单车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但不存在免除共享单车公司责任,加重用户责任的情形。因而本案的格式条款有效,属于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3)在共享单车App对服务区、超区调度费等以多种方式提示并进行说明的情况下,用户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把车停回服务区,就能要求返还调度费了吗?
不能!
小艺的两次骑行是独立分开的两个合同行为,将涉案单车骑行至服务区外上锁停放时已经违反使用规则,违约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或未经单车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因原告再次扫码开锁将同一辆单车骑回服务区内而免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总 结
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为我们出行的“最后一公里”带来了便利,但用户不规范停车给社会秩序和城市治理带来了挑战。作为共享单车(电动车)的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或共享电动车的同时应当仔细阅读用户规则、服务协议,明辨权利和履行义务,共同创建文明城市。
文章来源: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大洋民商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