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对于仍在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学生、单位见习人员等劳动者是否需要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都不明确,导致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风险增加,相关劳动者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学生就业期间是否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机关颁布新规,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 新规知多少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12月31日颁布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二条称“本办法所指的特定人员主要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单位见习人员和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业单位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为上述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文章来源: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刘颖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