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相信大家近日也看到不少商品存在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等报道,那买到假货时,能否要求店家按照他们标示的标签“假一赔十”进行赔偿呢?如果出现买的“燕窝”被检测为糖水、“牛肉干”实际上是鸭肉干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主张权利呢?究竟是“假一赔三”还是“假一赔十”呢?
01案例展示
小何在网上购买了双名牌运动鞋,共花费了400元。当时店家在出售鞋子的页面明确标示了“假一赔十”标签。小何在收到货后发现鞋子可能是假货,因为他在网上购买的鞋子和他朋友在官方实体店购买的同款有细微差别,于是乎小何将鞋子送至该品牌的公司进行真假鉴定。不出所料,鉴定结果显示,小何购买的鞋子并不是正品。小何就到当地法院起诉店家,要求店家按照“假一赔十”的标签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店家赔偿小何4000元,也就是说法院支持了小何“假一赔十”的诉求。
02案例分析
下面我们来看下法院在本案中的具体观点:
法院认为店,家在销售鞋子的网页上标注“100%正品保证假一罚十”的承诺。是为了取信消费者、促销商品,店家是单方自愿向不特定的消费者群承诺“假一罚十”。该承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他人利益,对于店家也并非不公平,所以该承诺有效。当小何表示购买该商品,那么该承诺连同买卖合同对店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店家应当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的商品,否则应按照“假一赔十”进行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目前司法实务上主流观点是支持“假一赔十”的标签的,但仍有极少部分观点,认为该赔偿责任过高。小编认为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院确认“假一赔十”的效力,不仅会对店家形成制约,有效的促进交易安全,更能保障消费者权益。
问:说回买来的“燕窝”是糖水,“牛肉干”变鸭肉干。为什么不是“假一赔十”而是“假一赔三”呢?
这两个事件与上面的案例不一致的是店家并没有标榜“假一赔十”。但店家以糖水来冒充燕窝、以鸭肉假冒牛肉进行售卖,属于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针对此情况作出了惩罚性规定,即消费者有权要求店家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我相信很多小伙伴会疑惑自己当初看到的报道,针对“假一赔十”的情况不仅仅只有店家标榜“假一赔十”情形?是的,如果生产销售过期食物,食品添加剂过量的食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是可以向生产者或对上述情况是明知的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