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若老人得不到赡养该怎么办?
赠与的房产能否能否撤销?
01 附条件赠与,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可撤销
案情回顾
王某春和王某霞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共有房屋一套,2003年10月王某春因病逝世,未留有医嘱。
2004年5月,王某霞写下一份《关于遗产分配的决定》,内容为:“房子当初搬迁时,已给老二王某良一套房子,大的与老人共住我现在这套,后因太挤,老大找地自建房搬出。买房时是老人拿四万元买的这处房。今后打算:老大拿出四万元,房子归老大王增某,然后我把这四万元,分给四个孩子,一个孩子一万。四个孩子每人每月给我100元养老。如果老大不给这四万元,他就得独自承担养老人的义务,在养老其(期)间如果不孝顺,我就卖房养老。”该文件有王某霞及四个子女的签名,但涉案房屋一直登记在王某春的名下。
后来,2011年3月,因老大未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王某霞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四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关于遗产分配的决定》。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王某霞的诉讼请求。
Q.
为什么王某霞的赠与可以撤销?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王某春与王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春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王某霞与四子女就该房屋形成共有关系。综合《关于遗产分配的决定》所书文字可知,王某霞所书文字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并且涉诉房屋仍登记于王某春的名下,房屋产权尚未发生实际变更,现赠与人王某霞表示撤销上述赠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发生撤销该赠与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王某霞与四个子女对涉诉房屋仍应形成共有关系。
02 赠与合同经公证后不可撤销
案情回顾
老陆婚后育有一儿。2018年3月,老陆与孙女刘某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一、陆某自愿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孙女刘某,并指定为她的个人财产。二、受赠人刘某接受上述赠与。三、赠与人、受赠人保证此赠与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四、上述房产产权转移时间,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为准。该《赠与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此后,老陆以孙女刘某伟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房屋赠与。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老陆的诉讼请求。
有人就认为老人还居住在房产内,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如此不孝顺,老人当然可要回房产。
Q.
同样是撤销赠予,为什么老陆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呢?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具体至本案中,原房屋所有权为老陆所有,其有权对于原所有权登记的房屋进行赠与,且老陆赠与房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诉争房屋现虽并未过户至刘某名下,但是诉争房屋的赠与合同业已经过公证,老陆不能以权利尚未转移为由主张撤销权。在老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仍然在世时,刘某并无赡养老陆的法定义务。诉争房屋的赠与合同中,亦未约定刘某对于老陆的赡养义务。公证机构的接谈笔录中亦未对赡养义务进行明确。因此,老陆以刘某未对其尽到照顾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结 语
父母赠与子女、孙子女或他人财产时,因为受赠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或其他原因反悔赠与的,应区别分析哪些是可以撤销哪些是不可以撤销。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父母想赠与子女、孙子女或他人财产时,可以在赠与之前向律师咨询相关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于: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大洋民商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