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成功代理胜诉的建设工程纠纷代理词
作者:张茂金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3日

成功代理胜诉的建设工程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徐州XX有限公司诉X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张茂金律师接受X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详细研究了案情,察看了施工工地,参加了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在开挖基坑时没有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的要求施工,没有对被告施工之前形成的地下空洞、水道进行处理,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基坑透水造成的损失。
1、原告严重过错之一:没有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开挖观测井。
被告施工时采用的是原告提供的设计日期2016年1月15日《基坑东侧补强加固咬合式排桩止水帷幕、管井平面分布图》的图纸,在图纸上止水帷幕的西侧设计有JGJ4、JGJ5、JGJ6三个降水兼观测井,东侧设计有YGJ2、YGJ3、YGJ4三个应急兼观测井,但是原告没有按照设计图纸的设计要求开挖这6个观测井。
2、原告严重过错之二:没有在基坑开挖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降水及观测井的预抽试验。
同样在上面这份设计图纸上的“说明”部分之第8条特别要求原告在“完成咬合式排桩止水帷幕施工及土方开挖前,应进行降水兼观测管井的预抽试验,检验及评估止水效果。”但是原告没有按图纸说明中的要求在被告施工结束后及原告开挖基坑前进行降水兼观测管井的预抽试验,检验及评估止水效果,盲目开挖基坑,违反施工工艺要求,造成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3、原告严重过错之三:没有对被告施工之前由中建X局施工的两次不成功止水桩工程因漏水形成的地下空洞这一严重的建筑隐患进行处理,必然造成地面以下具有畅通的水流通道。
被告公司施工前,原告已经委托中建X局做了两次止水工程,但是都发生严重的漏水透水事故,这两次漏水透水必然造成基坑东侧的地下土层中存在大量的地下空洞,形成地下土层中畅通无阻的水流通道,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建筑隐患,但是原告在中建X局施工造成漏水透水事故后仅仅是采取向基坑回填建筑垃圾的方式予以处理,并没有对因中建X局施工后漏水透水施工形成的地下空洞及水流通道采取任何处理措施,为下一步开挖基坑可能产生的漏水透水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4、原告严重过错之四:没有对中建X局施工的止水桩与被告施工的止水帷幕的南端进行封闭处理,极大的可能性造成地下的自来水通过此端口进入基坑。
5、原告严重过错之五:基坑开挖前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被告施工的工程进行全面的最后验收,盲目进行开挖基坑。
原(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十条“甲乙双方的责
任”部分之第1款第(3)项要求“隐蔽验收:乙方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甲方及时组织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被告施工中间分部工程都是经原告方随即验收合格的,被告施工结束已经将验收需要的资料移交给原告,但是原告没有组织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就盲目使用了止水帷幕,盲目进行基坑的开挖。
二、原告在2017年3月透水事故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证明了原告五个严重过错。
1、原告举证的第六组证据之第7个证据“现场签证确认单”,
施工的内容实在5号楼基坑周边增加水位观测井兼回灌井,证明施工设计图纸要求的建设观测井并进行观测是十分正确的,必要的。
2、原告举证的第六组证据之第5个证据“徐州X城基坑抢
险转孔注浆(基坑外侧)施工协议”,施工的内容就是在基坑的东外侧的底层中进行大量的转孔并注入浆液,其目的就是阻断因基坑外侧地下漏水透水形成的地下空洞、地下水道,这个施工证明了原告没有对中建X局两次施工所形成的地下空洞、地下水路采取补救措施是严重错误的。原告证据卷第552页是“2017年3月13日徐州X城项目5号楼基坑堵漏方案协调会议纪要”强调采取咬合桩外侧双液注浆堵漏同时也证明被告上面的这个严重错误。
3、原告证据卷第555页是“2017年3月16日5#基坑内外后续施工方案讨论会纪要”,该纪要的第1)部分要求“现场已经施工混凝土咬合桩与钢板桩南侧之间的间隙采取p.042.5普通硅酸盐水泥....浆液注浆”,这一措施证明原告没有对中建X局施工的止水桩与被告施工的止水帷幕的南端进行封闭处理,造成地下的自来水通过此端口进入基坑的通道,是严重错误的。
三、基坑透水是地下自来水造成。
1、2017年3月基坑漏水透水不是自然形成的地下水位变化造成。
被告施工的止水帷幕工程于2016年7月30日施工结束,到
原告开挖基坑2017年3月13日出现漏水透水事故之日前,这中间长达七个多月的时间里原告开挖基坑达到地下13米多一直没有出现漏水透水问题,事实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是完全合格的,这七个多月里徐州地区没有暴雨暴雪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因此施工工地处的地下水的地质环境基本没有变化,地下13米以上的高度没有出现漏水透水的问题从根本上排除了自然形成的地下水位变化造成基坑漏水透水问题。
2、基坑漏水透水事故是东边汽修厂地下供水管断裂,大量跑出
的自来水造成地下水位的增高造成。
在排除了基坑透水漏水前自然形成的地下水位基本没有变化的
前提下,原告举证的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1是“事故现场的图片及视频”,其中最为明显的是编号尾号后4位为9613/4453/4454的照片及视频编号尾号后4位为4532是2017年3月16日12:49分的视频、编号尾号4423是2017年3月11日5:53分的视频、编号尾号4253是2017年3月17日7:40分的视频,都能充分证明汽修厂地下水管断裂跑出的自来水数量的巨大、喷射出去的自来水水速之极快,同时证明跑出的自来水对包括5号基坑东侧在内的土层造成的损害之严重程度,这巨大的跑出水量,极快的跑出水速改变了当地自然形成的地下水位,迫使地下水位迅速增高,地下水压迅速增强,最终直接导致基坑漏水透水事故的发生。
四、原告举证的鉴定报告不顾事实,盲目枉下错误的论断,不能采信。
原告举证的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2中有原告就涉案工程委托中国XX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检测进行基坑漏水透水事故原因作出的《徐州X城5#楼基坑技术咨询报告》,对于这份报告中的严重问题在质证意见中谈的很清楚了,这里不再赘述,在此想强调两点:一是暂且不论中国XX科学研究院是否具有鉴定资质,这仅仅是一份咨询报告,并不是鉴定报告,在这份咨询报告中没有任何所谓的鉴定人员的签名盖章、没有相关人员的鉴定资格证明材料,因此该咨询报告不具备法定的鉴定报告的形式要件;二是这份咨询报告出具于2017年6月15日,此时涉案工程已经施工至正负0了,已经不具备做降水试验条件,因此中国XX科学研究院的专家们接受原告的委托,在原告没有向他们提供“事故现场的图片及视频”的情况下,完全是为了原告的利益出发,闭门造车,盲目推断出“2017年3月第二次渗漏的原因推定是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咬合桩的止水帷幕效果不佳造成”的谬论。
本案审理中,在同样不具备做降水试验的条件下,被告提出鉴定申请,接受鉴定的单位苏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回复“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对申请进行鉴定”,苏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回复足以说明该单位的认真负责公正的鉴定态度,而中国XX科学研究院的专家们在原告没有完全提供现有资料的情况下竟然能作出推定的论断,他们和真正具备鉴定资质的苏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专家们相比,高低优劣自然一目了然。
五、原告的诉请赔偿不成立。
原告诉请的各项请求有的没有发生;有的没有发票依据;有的不
是基坑透水后为解决事故的支出;有的是不知何人的白条;有的是没有必要的支出;有的分不清是否是抢险支出,这一切等等在质证中已经分别指出,具体不在赘述,更多的记录显示原告肆意地人为扩大所谓的损失,具有一定的恶意,因此其诉请各项不成立。
六、被告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一)被告严格依照建设规范施工,很好地履行了合同义务。
被告每一根桩的施工都是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及原告提供的图纸
要求施工,每一根桩的施工都有监理等人员的签字认可,中间分部工程均有原告的验收,用的施工设备、施工原材料均符合要求,故被告很好地履行了建设合同的义务。
(二)被告的施工及事故应急方案是得到原告认可并同意的。
1、原告举证的第二组证据之证据2“被告签章确认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组织报审以及专家论述报告”充分证明被告的施工方案是完全得到专家的认可,是完全得到原告的同意的。
2、原告举证的第四组证据之证据2“2017年3月31日,被
告制作的《X城5#楼基坑外侧堵漏加固施工及应急预案》”和证据4“审批表 由被告提交,并由原告、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这两部分证据充分证明被告在透水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处理的方案是得到专家组认可同意的,证明被告的方案是正确的,同时也证明被告方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徐州X城5#楼基坑止水帷幕咬合桩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工程质量部分第3项“乙方施工范围内,在基坑开挖过程中,若出现渗水或透水现象,乙方负全责并无条件修复加固完毕.....”的合同义务。
综上,2017年3月基坑出现的漏水透水事故是汽修厂跑出的自来水所造成,原告对此具有严重过错,此事故并非被告的工程质量有问题所造成,原告没经竣工验收而使用被告施工完毕的止水帷幕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此 致

代理人:张茂金
2018年 3月 28日

后记:该案被(2017)苏0311民初5436号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请。

律师资料

张茂金律师
电话:13852446…

我的精采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