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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违规查询信息,警察要承担多高的成本?
作者:张茂金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8日
违规查询信息,警察要承担多高的成本?

律政讲堂  前天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5月7日消息,擅自利用公安信息系统帮人查住址等,导致女子赵某被前男友况某找上门并杀死在暂住地内。日前,民警詹某被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据悉,况某与前女友赵某有感情纠葛,两人分手后,况某一直无法找到赵某。

   2017年1月5日晚,况某和朋友罗某一起来到一家手机店,让自称能查他人住址等个人信息的手机店老板帮忙,查赵某的暂住地,并给了手机店老板2000元好处费。收下钱,手机店老板当即联系了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某派出所民警詹某,詹某同意帮忙。

   罗某证实,当时手机店老板称只要有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就可以查。那2000块钱也是况某临时去ATM机里取出来的。

   手机店老板则称,他第二天把赵某的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用手机短信发给了詹某。不一会儿,詹某就用手机发来了赵某的暂住地具体地址。当天下午5时许,况某一个人来到手机店,把赵某的住址信息用纸笔抄写下来,走了。

   据了解,詹某是利用当天在派出所大厅值班的机会,使用其他民警插在值班大厅的电脑主机上的数字证书调取的相关信息。查询到信息后,詹某用手机拍了相关内容并以彩信的方式发给了手机店老板。
   除了赵某的住址,詹某还提供了赵某的开房记录。

   詹某事后供述称,他当时不知实情,手机店老板讲的是“朋友老婆找不到了,很着急,帮忙查一下信息”。

   詹某称他并没有想到,况某拿着纸条、带着水果刀来到赵某的暂住地,并持刀将其杀死。

   2017年5月19日,詹某投案。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他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詹某向赵某家属补偿10万元,获得了家属的谅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詹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詹某私自将公安机关内部网络中登记的公民个人轨迹电子信息提供给他人,直接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詹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詹某具体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应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

   2018年4月8日,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记者了解到,2017年12月6日,杀人的况松已被终审判处死刑,手机店老板则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

   此条新闻瞬间引爆警察的朋友圈,之所以会刷爆警察的朋友圈,我想无非就是我们警察兄弟是很看中朋友的情义,希望朋友能理解他们为什么拒绝为你查信息。

违规查询信息!
警察要付出多大的成本代价?!

法律成本

   警察是一支纪律部队,内部也有明文规定不可随意查询他人信息,但还仅仅只是内部规定,违规查询他人信息后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一般给予纪律处分就好了,人生或许还有回头的机会。但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明确规定随意查询他人信息的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部分内容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没有看错,一个不小心就是拘役、有期徒刑!

经济成本

   警察这个群体虽然算不上什么高收入群体,也算是公务员群体中的一员。在收入上应该接近当地的中等收入水平。当然拥有这些的前提是在你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比如违规查询他人信息就有可能涉嫌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就会被清除出警察这个队伍中,也就意味着本来应该有的工资收入化为零了。这工资、退休金......,想想还是很可观的。

政治成本

   违规查询他人信息将影响到个人政治前途,情节轻微的可能受到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直接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受过政纪处分的可能影响今后的晋升,要是因为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那档案就留下污点,今后想再当公务员、教师之类的职业就只能望洋兴叹了。

家庭成本

   开除公职甚至判刑给家庭成员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摧残。本来家中的父母会因为有一名当警察的子女而感到骄傲,但最后却因为违规替他人查询信息而身陷囫囵让父母抬不起头来。有一个当警察的爸爸,也是小孩在作文中的崇拜对象,如果有一天被他知道他的父亲被判刑!那你在他心中的形象就会轰然倒塌!导致的结果是你在家庭中变成了父母眼中的不孝儿,妻子眼中的不称职丈夫,子女眼中令人讨厌的父亲,觉得自己在这个家中是多余的感觉。

   因为违规查询而被处理的警察已经很多了,我不想也不愿看到再有警察因为违规查询他人信息而倒下。要想杜绝这种悲剧的发生,一方面警察要进一步守牢底线,坚决不违规给他人查询信息。同时如果你真的有一个警察朋友,如果你真的把他当朋友,不要因为查询信息的事情找他帮忙。如果你找了但是被拒绝了,请你理解他。不是他不帮你,而是帮你,可能就意味着被判刑、被开除公职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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