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最新案例】网上出售股票教程 店家与淘宝被判侵权
作者:李建成 律师 时间:2010年12月09日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知钱(北京)理财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超、被告淘宝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王超赔偿原告知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被告淘宝公司在1万元内负连带责任。
原告知钱公司诉称,2009年,该公司创作了《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含知钱“3系”、“名门3系”、知钱讲坛等),后经调查发现,淘宝公司上有上百家经营者非法复制并出售涉案的作品。其中被告王超在淘宝网上经营一家“channa小店”,销售涉案作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超停止侵害,不得出售《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含知钱“3系”、“名门3系”、知钱讲坛等);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将除原告外在“淘宝网”上出售《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含知钱“3系”、“名门3系”、知钱讲坛等)的所有链接均予以移除;判令二被告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王超向原告赔偿因其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43万元,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被告王超向原告赔偿因原告维权而支出的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超辩称,他在接到法院的应诉手续后已经停止侵权,侵权情节轻微,他愿意以自己所获得的利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知钱公司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每套12700元没有依据。不同意知钱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本案是淘宝的注册会员利用淘宝网提供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被诉侵权的信息而发生的纠纷,涉案信息均是由包括第一被告王超在内的网络店铺经营者上传并发布的,淘宝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淘宝网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对涉案信息是否侵权事前并不明知,也不可能明知。我公司在接到知钱公司的通知后,对王超发布的涉案信息以及知钱公司提供的全部被诉侵权的链接做了删除处理,符合法律要求,我公司与第一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知钱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公司认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知钱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据此,公司认为应当驳回知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知钱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含知钱“3系”、“名门3系”、知钱讲坛等)是知钱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创作完成的作品,经著作权登记机关版权登记,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知钱公司。除法定许可外,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淘宝网(www.taobao.com)系淘宝公司经营的一家网络交易网站,该网站上提供个人之间交易物品的平台。王超系淘宝网上注册商户,通过淘宝网交易涉案作品。
法院认为,王超的买卖的复制品系网络虚拟环境下的视频,销售行为可以反复进行,无次数限制。王超在其个人店铺的主页上也已经载明涉案作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作品的权利人、主讲人等。从王超的店铺信息来看,王超是明知涉案作品的权属情况的。即使王超从案外人处购买所得涉案作品系正版作品,也不应未经权利人许可,出于商业性盈利目的擅自将其反复销售。王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淘宝网有偿销售涉案作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法院认定即使如淘宝公司所称其对于网络交易对象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只能在事后根据权利人之通知仅对特定的链接采取删除措施,淘宝公司也应当在接到权利人多次通知之后,及时删除相关的侵权信息。相关公证书显示,淘宝公司完全可以依据相关的关键词对于其网络平台的所有交易对象采取删除措施,此举足以说明淘宝公司可以尽到删除全部侵权链接之责任。淘宝公司的行为已经使得知钱公司的损失扩大,淘宝公司应对这种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