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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业主告赢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作者:李建成 律师  时间:2010年12月15日
  2006年7月9日,北京富润家园149名业主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并公开宣判,判决撤销被告向第三人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2002规建字179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富润家园项目的2001-规建字-0265号规划许可证中,规划小区7号楼用途为“幼儿园、办公、变电室”。2003年底,原告得知,第三人已将7号楼以商业用房形式整体出售,并将用于开设“洗浴中心”。2003年11月10日,原告从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处获悉,被告撤销了2001-规建字-0265号规划许可证,并将7号楼的用途变更为“办公、变电室”,后再次变更为“商业、变电室”,其变更主要理由为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教委)出具的“关于富润家园配套意见书”,声称因原设计中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较小,不易办学,建议取消配套。

  原告认为,根据市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以及配套设施定额指标的相关规定,生活服务配套设施是“同一开发建设住宅区的最低要求”,且市商委、市规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的通知》规定,禁止将配套商店改为歌舞厅、游戏厅、洗浴中心。被告违法变更规划,取消了幼儿园等生活配套设施,变相地为第三人将上述用房出售并开设洗浴中心创造条件,其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其次,被告在进行变更规划时程序违法。根据规定,房地产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规划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而本案二次变更均未进行听证,征求原告在内的广大业主的意见;且被告进行变更所依据的教委“意见书”更是于法无据。原告作为商品房屋的买受人,购房时不光看重房屋本身,也看重相关的配套设施。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事实上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助长了开发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2002规建字1798号规划许可证;确认原2001-规建字-0265号规划许可证的效力;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市规委则认为,该委是依照第三人富润公司变更规划的申请,对第三人提交的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作出准许变更的规划许可,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原规划许可证中核准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指标的最小规模要求,在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同意海淀区教委取消该配套幼儿园的意见改为商业用房,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对于原告提出变更规划必须听证的意见,该委认为这是原告对规定的曲解,该委仅就原规划方案进行细微的调整,并未对小区居民的利益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维持该委作出的2002规建字1798号规划许可证。
 
    第三人富润公司发表诉讼意见认为,原告认为被告改变规划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都没有依据。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第三人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请求法院维持2002规建字1798号规划许可证。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市规划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审批程序的相关立案、审核的证据,应当视为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故市规划委作出变更规划许可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理应予以撤销。因撤销被诉的规划许可证后,2001-规建字-026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效力自然恢复到被撤销前的状态,无需法院对此再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