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北京朝阳区李建成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成功案例

子女起诉母亲返还购房时的出资款

作者:李建成律师  时间:2011年07月13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0 )通民初字第13565 
     原告刘凤华,女,1957 月加日盯生,汉族,北京市铜牛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如意园小区号楼221 号。
     原告汪华,男,1950 14 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刘凤华。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蓉,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喜莲,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树贤,女,1926 25 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司空小区12 号楼421 室。
     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市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华(被告王树贤之子), 1952 23 日出生,北京罗地亚东方化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被告王树贤。
     原告刘凤华、汪华诉被告王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朱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凤华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蓉、王喜莲,被告王树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刘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凤华、汪华诉称:被告王树贤与刘福是夫妻关系,我二人是王树贤与刘福的女儿、女婿。刘福于2009 15 日去世。1997 17 日,刘福、王树贤因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关东里10 号院号楼单元302 号房屋(以下简称302 号房屋)向我二人借款万元,至今未归还。现刘福去世,且留有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由刘凤华继承。因此被告王树贤应当偿还其应当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份额。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树贤偿还我二人借款5000 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树贤承担。

    被告王树贤辩称:刘福已经去世,我对借款事实不认可。1997 年二原告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我与刘福单独居住,因与二原告居住地邻近,故我与刘福给予二原告许多照顾。即使刘福向二原告借款是事实,该笔款项系用于购买302 号房屋,现刘福已将302 号房屋留给刘凤华,故二原告不应再主张此笔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凤华与汪华系夫妻,被告王树贤系刘凤华之母。王树贤与其夫刘福共生有四子一女,即刘宝华、刘秀华( 2004 日去世)、刘玉华、刘俊华及刘凤华。1997 年王树贤夫妇为购买302 号房屋向刘凤华借款万元,刘福于同年17 日为刘凤华出具了欠条。2004 24 日,刘福及王树贤在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分别表示待其二人去世后将302 号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由刘凤华继承所有。2006 月,刘福及王树贤再次在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刘凤华代其二人出售302 号房屋。在公证机关的接谈笔录中,刘福及王树贤称曾向刘凤华及四子各借款万元,但此后出租302 号房屋,借款均已偿还。公证书出具后,刘凤华出售关号房屋,取得房款44 . 5 万元。2008 月刘福及王树贤诉至本院要求刘凤华返还售房款,后经协商刘凤华于2008 26 日为刘福和王树贤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08 27 日前返还刘福及王树贤售房款24 万元,于2008 10 日前返还刘福及王树贤售房款万元及赡养刘福、王树贤的相关事宜。2008 27 日,刘凤华返还刘福、王树贤售房款24 万元。2009 15 日刘福去世。刘福去世后,刘福与王树贤之子刘宝华、刘玉华、刘俊华及刘秀华之女刘琳琳将刘凤华及王树贤诉至本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302 号房屋售房款中刘福所留22 . 75 万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刘凤华向本院提供了刘福、王树贤2008 10 29 日在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杨嘉会、夏微观律师见证下出具的《遗嘱》 ,该《 遗嘱》 中写明刘福及王树贤表示在其二人去世后将二人全部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及去世后有关单位给付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由刘凤华继承。后本院于2009 23 日做出(2009 )通民初字第7092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刘福与王树贤已书写了《 遗嘱》,该《 遗嘱》 合法有效,刘宝华、刘玉华、刘俊华及刘琳琳要求继承似号房屋出售款中刘福所有部分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刘宝华、刘玉华、刘俊华及刘琳琳的诉讼请求。刘宝华、刘玉华、刘俊华及刘琳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提起上诉,后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 年,王树贤以刘凤华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刘凤华返还售房款21 . 5 万元,后本院做出(2010 )通民初字第05618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5618 号判决书),判决刘凤华返还王树贤售房款7 . 75 万元,驳回王树贤的其他诉讼请求。现5618 号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树贤认为欠条中“刘”两字并非刘福本人书写,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后又撤回申请。刘凤华称刘福去世至2009 月,王树贤由其照顾,在此期间王树贤一直承诺偿还欠款,并表示其去世后王树贤的钱都是刘凤华的,但未明确还款日期。另刘凤华表示2002 年至2004 年间其代刘福夫妇出租302 号房屋,在王树贤诉其返还房款一案中其未提及房屋借款一事。
     上述事实,有欠条、刘福的死亡证明、公证书、公证档案资料、(2009 )通民初字第7092 号民事判决书、(2009 )二中民终字第15563 号民事判决书、5618 号判决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刘福夫妇虽在1997 年为购房向刘凤华借款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但2006 年刘福夫妇委托刘凤华售房时表示该万元已经通过租房款偿还,且刘凤华认可曾代刘福夫妇出租房屋的事实,故刘福所写欠条虽未收回,但依据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刘福夫妇向刘凤华所借万元已经偿还。现刘凤华要求王树贤偿还欠款5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凤华、汪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凤华、汪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朱璟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晨
                                                书记员 郑艺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